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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人社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9

 

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

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四)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

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就业登记等手续。

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镇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失业人员。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提供居民身份证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九)未按规定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原《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或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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