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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须知
作者:人社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5

一、申报工伤的程序及时间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组织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除紧急抢救外,工伤职工必须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在第一时间(24小时内)电话报告县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随后并以文字形式报送《信阳市工伤事故快报表》(3日内必须报送),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导致延误勘验和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切费用。

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关于及时上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的通知》(豫工伤[2007]14号)文件规定,为了及时掌握突发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要在事故发生的当日向县人社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两日内上报省工伤保险中心。参保单位上报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发生事故的情况。同时,县人社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介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按照市人社局的要求,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在3小时内向市人社局及市工伤保险处报告,望各参保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报告,以免影响工伤认定及享受待遇等。

三、转诊转院的办理

1、转诊转院是指职工受伤特别严重,该定点协议医院受救治条件限制无法医治的,可逐级转诊,选择本区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但定点三级医疗机构都无救治条件时,且情况特别紧急的,经定点协议医院同意,确实需要转诊转院的,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遵循转上不转下、转省内不转省外的原则,三日内到转出协议医院填写《信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市工伤保险处签字,否则医疗等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伤情不是特别危重的,但某些项目医疗条件受限,须转诊转院的,由协议医院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查并盖章,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报市工伤经办机构审批后方转往指定就治医院治疗,未经县、市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诊转院的,医疗等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转往异地医院后持已办理的《信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到所在医院医保科加章出院时,须复印住院病历(并盖章)检查报告单并索取已加盖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原始发票及费用清单、入院证明、出院证明及诊断证明书等。

3、工伤职工住院前有门诊费用的,要有加盖收费专用章的原始发票及相对应的用药双联处方第二联(并加章)。

4、工伤职工在门诊、住院期间的大型医疗检查费用(100元以上)以及体内安装固定材料等,要填写工伤人员特检特治审批表由工伤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县内:商城县人民医院,商城县中医院(原城关医院)

信阳:信阳市中心医院、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信阳卫校附属医院。

省外:另定。

凡以上转往县外医院治疗的必须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五、工伤保险认定机构:

人社局社会保障股    7951910(办)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主任13839789436     7951959(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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