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凡我县境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本县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统筹。
●参保原则: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与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参保,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分别支付。
●缴费标准: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1、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2、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3、产假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少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对既具有常见并发症又具有少见并发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手术名称 |
人 流 |
引 产 |
放 环 |
结 扎 |
支付金额 |
200元 |
1000元 |
100元 |
150元 |
4、门诊流产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妊娠月份 |
小于8周 |
8-12周 |
12-28周 |
大于28周 |
足月生产 |
津贴待遇 |
15天 |
30天 |
42天 |
90天 |
90天 |
(二)生育津贴待遇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对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其生育津贴待遇按照自然分娩标准享受。符合计划生育的二胎,生育津贴按以上标准的50℅支付。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支付: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交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标准支付。
●生育常见、少见并发症
1、生育常见并发症:先兆早产、过期妊娠、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多胎妊娠、巨大胎儿、胎儿窘迫、胎膜早破、产褥感染、产褥中暑、产后出血。
2、生育少见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糖尿病、异位妊娠(计划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早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