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实行县区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参加本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统筹。
三、生育保险费征收比例: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参保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人流、引产期间的生育津贴以及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医疗待遇:
1、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2、顺产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难产最高支付限额为1400元;剖腹产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元。
3、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的二胎,生育津贴按以上标准的50﹪支付。
生育保险支付: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交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材料包括:有效票据、出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手册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