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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作者:人社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7

 

一 、参保、变更、终止登记  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填写相应的《登记表》。

村(社区)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相应《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个人缴费  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交村(社区)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集中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集中缴费期结束后,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当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三、个人账户管理  县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编码。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终止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四、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关系转移申请,填写《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转入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开具《转入接收函》,并将《转入接收函》寄送或通过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社保机构。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寄送或通过信息系统向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开具《个人账户明细表》,并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保留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收到《个人账户明细表》并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五、待遇申请与待遇确定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或季、半年)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或季、半年)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交村(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六、待遇发放  县社保机构每月根据待遇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明细表》,同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县财政部门。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不迟于当月25日。县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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